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在小吃攤、餐廳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也應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原產地(國)」是以豬隻屠宰國作為認定標準。
標示方式可以用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版)等型式呈現,若以標籤、菜單註記呈現,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4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呈現,各不得小於2公分。
罰則
如果未依規定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依食品安全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7條裁罰新臺幣(下同)3-300萬元。若是標示不實,則依食安法第45條裁罰4-400萬元。
另,違規之包裝食品依食安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將沒入銷毀之。
為了解消費者對含豬肉及其可食部位食品原產地清楚標示的期待,以及食品產業界於落實標示面臨的實務問題,衛福部已分別於2020年9月11日、9月14日及9月16日,辦理3場「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業者溝通座談會,針對法規內容及實務作業等,與產業界進行溝通;並於2020年9月17日以迪化商圈作為標示試辦區,實際訪視商家實施情形,蒐集業者意見,在兼顧提供消費者透明的豬肉原產地資訊及產業者實務可執行的前提下,落實豬肉原產地的標示,讓消費者可以輕鬆安心,方便選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