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月一日起 豬肉原料原產地
清楚標示 方便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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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供消費者清楚且明確的選購資訊,衛福部在2020年9月17日公告豬肉及其可食部位的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所以,從2021年1月1日起,無論是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零售通路,或是餐廳、便當店、小吃攤等,販售的生鮮豬肉、加工食品(香腸、熱狗、水餃等)、滷肉飯、貢丸湯或是任何含豬肉及可供食用部位的食品,都要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國),讓民眾在挑購豬肉產品時,能夠依照個人需求自由選購。
 
有關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的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生產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包裝食品,應該要在容器或外包裝標示所使用原料之原產地(國)。「原產地(國)」是以豬隻屠宰國作為認定標準。

另外,在字體大小的部分,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但最大表面積不足80平方公分的小包裝產品,除了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的字體長度及寬度可小於0.2公分。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販賣業者,只要販售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的散裝食品,應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原產地(國)」是以豬隻屠宰國作為認定標準。

標示方式可以用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呈現,若以標記(標籤)呈現,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呈現,則不得小於2公分。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在小吃攤、餐廳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也應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原產地(國)」是以豬隻屠宰國作為認定標準。

標示方式可以用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版)等型式呈現,若以標籤、菜單註記呈現,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4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呈現,各不得小於2公分。

罰則
如果未依規定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依食品安全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7條裁罰新臺幣(下同)3-300萬元。若是標示不實,則依食安法第45條裁罰4-400萬元。

另,違規之包裝食品依食安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將沒入銷毀之。

為了解消費者對含豬肉及其可食部位食品原產地清楚標示的期待,以及食品產業界於落實標示面臨的實務問題,衛福部已分別於2020年9月11日、9月14日及9月16日,辦理3場「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業者溝通座談會,針對法規內容及實務作業等,與產業界進行溝通;並於2020年9月17日以迪化商圈作為標示試辦區,實際訪視商家實施情形,蒐集業者意見,在兼顧提供消費者透明的豬肉原產地資訊及產業者實務可執行的前提下,落實豬肉原產地的標示,讓消費者可以輕鬆安心,方便選購。
衛福部將持續辦理食品標示法規說明會、製作標示自學影片、宣導單張海報、標籤、問答集等,並透過相關部會、各縣市地方衛生局等加強宣導與輔導。相關宣導文宣及資訊,將置放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食品標示諮詢平臺,以及透過其他方式提供各界使用,如有標示之相關問題也可以撥打食品標示諮詢專線由專人解答0800-035-958、03-561-9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