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的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生產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包裝食品,應該要在容器或外包裝標示所使用原料之原產地(國)。「原產地(國)」是以豬隻屠宰國作為認定標準。
另外,在字體大小的部分,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但最大表面積不足80平方公分的小包裝產品,除了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的字體長度及寬度可小於0.2公分。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販賣業者,只要販售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的散裝食品,應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原產地(國)」是以豬隻屠宰國作為認定標準。
標示方式可以用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呈現,若以標記(標籤)呈現,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呈現,則不得小於2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