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溝通為基石
蘇文浩醫師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不遺餘力
文字撰寫/林怡慧
受訪對象/馬偕醫院安寧中心資深主治醫師 蘇文浩
繪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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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1月6日正式上路,是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馬偕醫院安寧中心資深主治醫師蘇文浩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施行成果將以階段性呈現,而未來該如何面對各項挑戰,尚須各界共同努力。
 
每個人都有 自主選擇醫療決策的權利
《病人自主權利法》顧名思義,即強調病人擁有「自主選擇」醫療決策的權利,除明確保障每位病人的知情、決策與選擇權,同時也確保病人於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其自主意願皆能獲得法律保障與貫徹。蘇文浩表示,在臨床實務上,為顧及家屬感受,病人往往無法表達自己想要的決策,亦或是當病人已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家屬們因意見不合而有分歧的狀況,經常可見。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施行,提供了病人及其家屬有機會透過溝通,了解彼此對醫療決策的想法,並在專業醫療團隊的諮詢協助下,事先做出醫療決定,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vance Decision,簡稱AD)。

然而,在簽署AD之前,必須先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簡稱ACP),透過與專業團隊諮詢、病人和家屬溝通討論的過程,商討意願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的適當照護方式。不論現下是處於健康或疾病的狀態,當有意願參加ACP,必須先撥打醫院門診專線,進行洽詢及預訂諮商日期。蘇文浩表示,之所以不採用網路預約,是因為有幾項內容必須先透過電話確認,包括意願人對《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了解、當事人的需求、諮詢門診收費方式、諮詢時陪同親屬的條件等,皆需先行溝通。ACP當天的參與者,除意願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家屬至少一名,尚須有專科醫師、護理師及社工人員在場,針對預立醫療決定的臨床條件狀況、相關照護方式、心靈支持等提供說明與諮詢。

溝通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核心精神
《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後,不少人詢問這與實施近20年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蘇文浩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精神與內容完全不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目的是在減少無效的醫療,透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來保障末期病人不做無效醫療,有權利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但可能有效的醫療決策仍會被執行。反觀《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核心精神在於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的「溝通」,透過溝通了解病人真實意願,同時讓病人及其家屬了解各種狀況的醫療選擇,將決定權還給病人,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幫助家屬尊重與支持病人的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的疾病範圍更廣,除有末期病人,尚包含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衛福部公告的疾病等,已不僅僅是無效醫療,一些可能有效或存疑治療,也賦予病人拒絕的權利。
專心聆聽病人的需求,並給予適當的諮詢。
蘇文浩舉例說明兩者間的差異,一位因意外造成永久植物人狀態的年輕人,因《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限用在「末期病人」身上,在此條例下醫療團隊仍須提供維持生命的治療;但若這位年輕人已簽署AD,因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五項特定臨床條件之一,在專科醫師及安寧醫療團隊確認後,即可依法執行AD裡的內容。蘇文浩表示,這兩個有關臨終或善終的法律,也有相同交集之處,例如適用疾病皆有「末期病人」,且要啟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都需要安寧緩和醫療團隊會診確認。
透過預立醫療計畫的社區宣導,讓長者們了解自身權益。
在法律基礎上 保障醫病關係
過去在安寧緩和醫學臨床上,蘇文浩看過許多例子,雖然病人已經口頭告知醫療團隊不要插管、不要急救,但實際上,當已呈現昏迷或無法表達的狀況下,只要有家屬說要插管、需要急救,90%以上醫療團隊都會執行。臨床上也常見家屬間因為不了解其意願而發生爭執,尤其是現今社會許多子女與父母不同住,鮮少有機會了解病人對醫療決策的想法,蘇文浩無奈地說,通常最堅持要搶救的,經常非主要照顧者。例如,從國外或外地回來的子女,因為沒有幫忙照顧或不知病人的意願,會捨不得放手。《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後,能夠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讓醫療團隊得以遵從病人對於醫療處置的決定,獲得法律的保障,亦能在法律的基礎上,減少家屬間的爭執,以降低親屬為病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

也有不少人擔心,簽署AD之後,是否無法反悔了?《病人自主權利法》強調的是病人自主的權利,不管要或不要,都能由自己決定。蘇文浩表示,是否要在醫療技術協助下延長自己的性命,這個意願是會隨著時間、環境各種變化而改變,可能是想看到孩子結婚、可能是有新的醫學技術能治癒疾病,因此就算已簽署AD,還是可以選擇透過正式的行政處理過程解除約定。

更多溝通細節 藏在施行過程中
臨床上,執行ACP超過一年下來,蘇文浩發現很多人的想法過於簡單。例如,認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後,未來遭遇任何狀況下都不會裝鼻胃管,但實際上只有符合五個特定臨床條件之一,才能決定不插鼻胃管,其他疾病還是得正常進行醫療處置。《病人自主權利法》充滿許多溝通上的挑戰,蘇文浩舉極重度失智為例,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且經臨床失智評估量表達3分以上、功能性評估量表達7分以上,並由2位神經或精神醫學相關專科醫師確診者,則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拒絕插鼻胃管進行流體餵養治療。然而,與癌症末期、永久植物人有確切判定時間點不同,極重度失智是漸進式發生,如何讓家屬理解為何在病人看起來仍可行動的狀況,拒絕進行插鼻胃管治療,都是溝通上的挑戰。

蘇文浩認為,《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施行是有階段性的,目前多在進行諮詢、簽署階段,雖然已有執行案例,但多是末期病人,這些病人常常原本就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執行上爭議較少,但是《病人自主權利法》中其他的臨床實際執行狀況仍沒有太多經驗。蘇文浩說明,現在簽署AD,多是身體相對健康且想要防範未然之人,在適用疾病不同、拒絕醫療範圍不同的條件下,目前還看不出執行層面的困難,真正的挑戰將發生在未來執行過程之中。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安寧團隊的臨床實務討論。
面對未知困難 需要各界接受挑戰
如何面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執行狀況,蘇文浩建議可從幾個層面著手。首先,不管是民眾端還是醫療端,都要加強宣導。蘇文浩遇到非常多對於狀況都是一知半解的人的詢問,說不出《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名稱與相關內容,除了加強法案宣導,目前ACP採自費門診收費,也需要與民眾溝通原因。諮詢門診非常花費時間,根據蘇文浩的經驗,一個半天的門診僅能諮詢2~3組,平均一組意願者需要花費1~1.5小時進行諮詢,各家醫療院收取的費用不依,如何讓意願者認同這筆費用的支出,或許也是宣傳上的挑戰。

同樣地,醫療端也需要宣導,未來醫護人員在做醫療處置時,必須先了解這位病人是否有簽署過AD,以落實病人的醫療決策。目前啟動預立醫療決定時,需有緩和醫療團隊在場照會確認,蘇文浩表示,未來也必須思考如何讓每位專科醫師了解並熟悉安寧臨終溝通方式,訓練一般臨床醫護人員投入安寧緩和醫療,避免簽署案例越來越多時,在醫院沒有安寧緩和醫療團隊狀況下,碰到案例就轉院。蘇文浩也提醒,符合啟動預立醫療決定的特定臨床條件,第五項是其他經政府公告的罕見疾病,安寧緩和醫療團隊如何面對這些過往極少接觸的罕見疾病,亦是一大挑戰。臺灣是亞洲第一個施行以病人為主體、保障病人自主權利專法的國家,如何讓每個人的醫療價值觀受到尊重與保障,期望由各界接受挑戰,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