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 自主選擇醫療決策的權利
《病人自主權利法》顧名思義,即強調病人擁有「自主選擇」醫療決策的權利,除明確保障每位病人的知情、決策與選擇權,同時也確保病人於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其自主意願皆能獲得法律保障與貫徹。蘇文浩表示,在臨床實務上,為顧及家屬感受,病人往往無法表達自己想要的決策,亦或是當病人已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家屬們因意見不合而有分歧的狀況,經常可見。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施行,提供了病人及其家屬有機會透過溝通,了解彼此對醫療決策的想法,並在專業醫療團隊的諮詢協助下,事先做出醫療決定,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vance Decision,簡稱AD)。
然而,在簽署AD之前,必須先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簡稱ACP),透過與專業團隊諮詢、病人和家屬溝通討論的過程,商討意願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的適當照護方式。不論現下是處於健康或疾病的狀態,當有意願參加ACP,必須先撥打醫院門診專線,進行洽詢及預訂諮商日期。蘇文浩表示,之所以不採用網路預約,是因為有幾項內容必須先透過電話確認,包括意願人對《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了解、當事人的需求、諮詢門診收費方式、諮詢時陪同親屬的條件等,皆需先行溝通。ACP當天的參與者,除意願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家屬至少一名,尚須有專科醫師、護理師及社工人員在場,針對預立醫療決定的臨床條件狀況、相關照護方式、心靈支持等提供說明與諮詢。
溝通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核心精神
《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後,不少人詢問這與實施近20年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蘇文浩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精神與內容完全不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目的是在減少無效的醫療,透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來保障末期病人不做無效醫療,有權利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但可能有效的醫療決策仍會被執行。反觀《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核心精神在於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的「溝通」,透過溝通了解病人真實意願,同時讓病人及其家屬了解各種狀況的醫療選擇,將決定權還給病人,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幫助家屬尊重與支持病人的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的疾病範圍更廣,除有末期病人,尚包含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衛福部公告的疾病等,已不僅僅是無效醫療,一些可能有效或存疑治療,也賦予病人拒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