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基礎上 保障醫病關係
過去在安寧緩和醫學臨床上,蘇文浩看過許多例子,雖然病人已經口頭告知醫療團隊不要插管、不要急救,但實際上,當已呈現昏迷或無法表達的狀況下,只要有家屬說要插管、需要急救,90%以上醫療團隊都會執行。臨床上也常見家屬間因為不了解其意願而發生爭執,尤其是現今社會許多子女與父母不同住,鮮少有機會了解病人對醫療決策的想法,蘇文浩無奈地說,通常最堅持要搶救的,經常非主要照顧者。例如,從國外或外地回來的子女,因為沒有幫忙照顧或不知病人的意願,會捨不得放手。《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後,能夠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讓醫療團隊得以遵從病人對於醫療處置的決定,獲得法律的保障,亦能在法律的基礎上,減少家屬間的爭執,以降低親屬為病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
也有不少人擔心,簽署AD之後,是否無法反悔了?《病人自主權利法》強調的是病人自主的權利,不管要或不要,都能由自己決定。蘇文浩表示,是否要在醫療技術協助下延長自己的性命,這個意願是會隨著時間、環境各種變化而改變,可能是想看到孩子結婚、可能是有新的醫學技術能治癒疾病,因此就算已簽署AD,還是可以選擇透過正式的行政處理過程解除約定。
更多溝通細節 藏在施行過程中
臨床上,執行ACP超過一年下來,蘇文浩發現很多人的想法過於簡單。例如,認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後,未來遭遇任何狀況下都不會裝鼻胃管,但實際上只有符合五個特定臨床條件之一,才能決定不插鼻胃管,其他疾病還是得正常進行醫療處置。《病人自主權利法》充滿許多溝通上的挑戰,蘇文浩舉極重度失智為例,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且經臨床失智評估量表達3分以上、功能性評估量表達7分以上,並由2位神經或精神醫學相關專科醫師確診者,則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拒絕插鼻胃管進行流體餵養治療。然而,與癌症末期、永久植物人有確切判定時間點不同,極重度失智是漸進式發生,如何讓家屬理解為何在病人看起來仍可行動的狀況,拒絕進行插鼻胃管治療,都是溝通上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