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由國家給予在生產過程中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的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救濟。除了透過不責難精神,建立及早關懷、事件通報、原因分析及醫療改善制度等措施來面對事故外,明訂出死亡事件產婦最高400萬元、胎兒或新生兒最高30萬元,重大傷害給付極重度障礙最高300萬元、重度障礙最高200萬元、中度障礙最高150萬元等給付,也穩定了對病人家屬賠償金額的期待,不再出現不合理的高額賠償請求,甚至自行設法向醫療院所施壓來爭取。
張甫軒解釋說,若發生死亡案件,必定會有司法介入,透過解剖釐清死因,此外,則是看雙方是否能達成協議,若破局則就進入司法程序,由法院來裁決。據他的經驗,雙方對賠償金額的期望落差不大者,快則一兩週,慢則兩三個月可能達成共識,但若疏失情節與損傷狀況嚴重者,尤其是已經尋求律師協助的家屬,大多態度較為堅定,此時,他會明快建議雙方直接上法院,由法院進行鑑定,釐清責任歸屬與做出裁決。
張甫軒指出,《醫療法》在2017年修正第82條,將醫療糾紛中醫事人員應負責任門檻提高,除非有致病人死傷者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違反醫療上必要應注意義務且顯然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醫療事故者,才需負刑事責任,其餘狀況則單純以民事責任來處理。張甫軒指出,這樣的修法才能減少過去「以刑逼民」訴訟歪風,也有效減少了醫病對簿公堂的漫長訴訟,因此他也積極參與修法,終於在2017年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邱泰源理事長奔走下完成。
回顧修法完成當時,衛福部醫事司解說,醫療行為本身具有其急迫性、風險性與不確定性,其結果受當時病人本身條件、疾病複雜度、醫療資源、醫療專業裁量等諸多因素所影響,實與其他專業不同,以刑事爭訟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不僅無助於民眾獲得損害之填補,反而導致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甚至醫學生不願投入高風險科別,急重症科別人力流失,影響醫療體系之發展。醫事司當時亦強調為改善醫病關係,共創和諧醫療環境,將以多元非訴訟調處機制、制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作為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