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傳統醫療發展已相當成熟,舉例來說,當一個人被診斷出某種癌症後,在什麼階段可以使用什麼樣的治療方式,成功率多少,臨床醫學上都有一定的常規與共識。但並非每位病人都能透過常規療法獲得理想療效。因此,為推動新興醫療科技的臨床應用,政府在嚴格把關安全與品質的前提下,審慎推動相關措施,為病人提供另一種治療選擇。在接受治療前,醫療端必須與病人進行完整的事前溝通,且衛福部針對再生醫療項目有「核價」的機制,要求醫療端必須對病人「分段」收費,在完成一段落的療程、且有預期成效時,才得以收費。
加重罰則 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過去因「特管辦法」源自於《醫療法》,相對罰則較輕,且未規範到生技業者,導致地下產業猖獗卻難以裁處遏阻。《再生醫療法》透過9個子法、5個公告事項,明定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可重罰最高2,000萬元罰鍰並得公布其名稱,另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的設備與再生製劑,有望遏阻不當產業,避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讓醫療機構與生技業者有法遵循,也讓再生醫療產業能加速發展,保障民眾權益。
另外針對「刊播再生廣告與招募廣告」,也有詳盡的規範,非醫療機構刊播再生廣告,違者可處最高2,000萬元罰鍰並得公布其名稱;非核准機構刊播招募廣告、非核准醫療機構刊播再生廣告或非核准廣告、刊播不符原核准廣告內容、違反廣告刊播地點規定等,可處最高200萬元罰鍰;傳播業者未依限保存相關廣告委託資料或資料不全、傳播業者規避、拒絕提供接受委託資料,可處最高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