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未登錄、產品標示未依照規定 最高可罰百萬
若廠商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及第7條,也就是化粧品產品未在上市前完成登錄或標示未遵守「應標示事項」及其相關規定者,依同法第23條,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的登錄或許可證。
張家榮強調,若化粧品產品被確認違反規定,化粧品製造與輸入業者同時也應負有立即通知販賣業者並配合主管機關於期限內下架、回收,如果有危害健康之虞者,也會依法要求銷毀。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強化化粧品的管理,從源頭生產、製造、流通全面把關,更能為國人建構化粧品安全使用之防護網。張家榮呼籲,消費者挑選產品時,可以多加留意產品標示,檢視化粧品產品是否有完成產品登錄,當消費者發現有不合格產品、未登錄產品時,可就近向地方衛生局檢具資料檢舉,不要買來路不明的化粧品產品,以保障自己的健康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