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為了方便管理與照顧且社區的服務尚未發展,部分的身心障礙者(特別是智能障礙者)多會進入機構進行集中式的生活照顧,但傳統的機構服務模式是一種制度化的生活樣貌,缺乏尊嚴與人性,容易使住民出現社會孤立、邊緣化的狀況,住民也難以對機構產生「家」的歸屬感,難擁有回到社區的適應能力與機會。
隨著人權意識抬頭,聯合國在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臺灣於2014年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強調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於何處、與何人一起生活,應支持其於社區生活及融合社區,避免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而臺灣已辦理2次CRPD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均提及,應與身心障礙者、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提供者以及專業人員等群體密切合作制定「去機構化」策略,因此而辦理「社會溝通系列會議」。
「去機構化」趨勢抬頭
首先,在去機構化溝通會議上各界都建議應需清楚定義什麼是「機構」。多數與會者都同意,「機構」不只是物理空間的概念,更是一種生活安排方式。即使名稱為「社區居住」,但如果其內部規範嚴格、缺乏自主選擇,仍逃離不了機構化模式。依據CRPD的終極理想,是停止投資在機構服務上,推動完全社區化,但這個過程必須循序漸進,非粗暴拆除。核心目的是尊重障礙者的主體性與生活選擇,建構一個可讓其在社區中有尊嚴地生活的支持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