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因現行性騷擾求助管道複雜,使得不少被害人在申訴的第一步就混淆、卡關,因此本次修法也特別簡化申訴流程,定明相對應的申訴受理單位,以提升民眾求助意願,未來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及學校者即向該所屬單位申訴,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其他案件一律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此外,申訴程序也從「申訴、再申訴、訴願」,簡化為只需提出一次申訴,接下來將由受理申訴機關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送主管機關審議裁罰,當事人無需提再申訴。
為確保調查啟動及順利進行,本次修法也明確要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者的配合義務,以防相關人等刻意不配合來規避調查,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到5萬元罰鍰。依照現行規定,性騷擾案件若經調查屬實,行為人最高可能面臨10萬元行政罰鍰。另本次修法,為加重懲罰性騷擾罪,爰刪除得單科罰金之規定,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