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留給急重症 依醫院層級別定額收取急診部分負擔
在急診部分負擔方面,考量民眾不易自行判斷檢傷分類,又依檢傷分類收取不同部分負擔,可能造成急診室一線人員困擾,經積極與各界溝通、廣納意見,衡酌資訊系統調整及降低民眾影響衝擊,急診部分負擔不以檢傷分類級數,而是按醫院層級別,收取定額部分負擔,並以三大原則訂定收取金額: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20%。
2. 為避免門診病人逕至急診就醫,急診部分負擔金額應不低於門診部分負擔(含調整後的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3. 為推動分級醫療,地區醫院急診部分負擔暫不調整。
新制不區分檢傷分類,基層診所及地區醫院維持原150元,區域醫院調整為400元,醫學中心調整為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