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留給急重症 依醫院層級別定額收取急診部分負擔
在急診部分負擔方面,考量民眾不易自行判斷檢傷分類,又依檢傷分類收取不同部分負擔,可能造成急診室一線人員困擾,經積極與各界溝通、廣納意見,衡酌資訊系統調整及降低民眾影響衝擊,急診部分負擔不以檢傷分類級數,而是按醫院層級別,收取定額部分負擔,並以三大原則訂定收取金額: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20%。
2. 為避免門診病人逕至急診就醫,急診部分負擔金額應不低於門診部分負擔(含調整後的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3. 為推動分級醫療,地區醫院急診部分負擔暫不調整。
新制不區分檢傷分類,基層診所及地區醫院維持原150元,區域醫院調整為400元,醫學中心調整為750元。
藥品部分負擔依照醫院層級別調整
在藥品部分負擔方面,調高區域級以上醫院收取上限,也就是將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分別調高至最多300元,藥費100元以下者收取10元,至於基層診所(包含中西醫)及地區醫院則維持上限200元,藥費100元以下者,免收部分負擔,牙醫門診藥品則免收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部分,地區級以上醫院開立慢箋調劑第一次比照一般藥品處方箋收取藥品部分負擔,第二次以後調劑維持不收取,基層診所(包含中西醫)則維持現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一律免收部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