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妥速醫療爭議制度
醫預法元旦上路促醫病雙贏
文字撰寫|林恆祐
資料提供|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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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過往醫療爭議訴訟所衍生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禦醫療等問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建立完善「非訟化」醫療爭議處理機制,避免醫療糾紛困擾醫病雙方為主旨,於2022年完成立法,並於今(2024)年1月1日上路。
 

例如民眾若認為醫療結果不如預期,可向院長信箱、專線與院內關懷小組等管道申訴,具體描述所遭遇到的情況(客觀的時、地、人、事)、疑慮和訴求,以利院方瞭解需求並即時提供協助。目前大多數區域級以上醫院都設有「關懷小組」,當醫療事故發生,關懷小組可協助儘速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若發生醫療爭議,病人可洽全國各地方衛生局組成的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醫療爭議調解」,將由調解委員協助消弭醫療爭議。調解會可免費向衛福部委託之財團法人申請「醫療爭議評析」,調解時更可邀請專家列席陳述意見,以引入第三方專業意見協助在爭議調解過程中拉近醫病雙方認知差距,尋求消弭爭議、促成和解。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後,相關機構積極舉辦說明會,向社會大眾進行宣導。
對民眾而言,最有感的差別是「調解比訴訟省錢省時」,民事訴訟需繳交裁判費,但參與醫療爭議調解完全免費。訴訟過程平均需耗時4.2年,反之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即可取得結果;且當調解成立後,調解會會將調解結果送法院核定,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

此機制將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因此《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過調解程序,而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之行政或刑事責任,應就其有無主動通報、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為處罰或科刑輕重審酌之用。

但若調解不成立,法院或檢察官移付的案件則會回到原本的訴訟程序。為保障病人安全與鼓勵醫療機構自主發掘問題並尋求改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特別明文規範相關人士在溝通關懷、爭議調解過程所作陳述,及醫療機構內外部自主通報、根因分析與改善等內容,均不得採為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為相關行政處分基礎。

在「事故預防」原則中,則提出明確的機制設計,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以營造病人安全文化。醫療機構對於發生的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本原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為鼓勵醫療機構主動發掘問題追求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的醫療事故更將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內容應以發現事實真相、共同學習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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