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新類型菸草產品陸續出現 菸害防制工作遇挑戰
近年來更因為電子煙、新類型菸草產品的出現,讓菸害防制工作遇到挑戰。健康署署長吳昭軍表示,菸害防制法實施之後,確實達到效果,但是在2017年之前,市面上出現了所謂「電子煙」,當時已經著手擬訂規定來管制,但「加熱式菸品」尚未興起,所以當時的修法草案未納入此一新類型菸草產品,也因為菸害防制法對於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管制沒有法源依據,在執行防制工作上就有困難,讓菸害防制法工作遇上很大的挑戰。
調查結果顯示,18歲以上電子煙使用率由2018年0.6%增加至2020年1.7%,2022年下降至1.4%,其中以40歲以下為電子煙的主要使用族群,又以30至39歲男性(3.6%)、18至29歲女性(1.6%)最高。年輕族群使用電子煙的原因,以「好奇」為主,占36.8%,其次是「身上才不會有菸臭味」與「受朋友影響」。另,18歲以上加熱菸使用率2022年為0.4%,略較2020年0.5%下降;加熱菸的使用者,有33.1%是因為「身上才不會有菸臭味」,其次是「好奇」以及「覺得健康危害比較低」。
香甜風味吸引好奇心 青少年吸菸率增3倍
吳昭軍指出,成人吸菸率上升的幅度不大,但已經發現使用率轉換到其他類型,特別是電子煙,在青少年中短短3年增加的幅度是2倍至3倍。健康署最新的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國中生、高中職生吸菸率分別由2008年7.8%與2007年14.8%降至2021年2.2%與7.2%,降幅分別超過7成與5成,但國中生、高中職生電子煙使用率分別由2018年1.9%與3.4%上升至2021年3.9%與8.8%,合併計算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短短3年時間快速倍增,由2018年2.7%上升至2021年6.6%。
國際間陸續出現電子煙、加熱菸及添加各式口味誘人使用之產品,但同時也發生多起電子煙造成急性肺傷害或致死案例,吳昭軍認為,當時管制法源不夠周延,日益侵害民眾健康,以及電子煙氾濫明顯已對青少年形成嚴重的健康危機,皆亟需修法禁止與管理。
「所有菸品、類菸品均有害健康,必須加強管制!」吳昭軍表示,參考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與專家學者、公益團體及民眾之意見,推動這次菸害防制法修法,經由行政院於2022年1月14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感謝朝野黨團支持,於2023年1月12日完成三讀,經總統令於2023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定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
管控風險 新法啟動「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在這次修法中,將「類菸品」定義為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吳昭軍強調,只要是合乎「菸品」定義的產品,也就是「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不論其是否為新類型菸品或已上市者,只要有新發現健康風險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為指定菸品,就需要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所有菸品皆有害健康 透過審查了解風險程度
「未來透過很嚴格的程序來審查。」吳昭軍解釋,傳統菸品主要是菸草燃燒,幾百年來外界很清楚知道這些風險,但新型加熱式菸品因為有不可知的風險,所以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他強調,不是經過審查過程就比較健康,「所有菸品都不健康,只是透過審查了解風險程度」。
依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應邀集公共衛生、衛生政策、毒理學及其他有關專家學者為之。衛福部依法於2023年5月成立審查會,並依審查會設置要點規定運作,審查會自5月起持續召開;9月中前已召開7場。
健康署表示,視業者申請及文件完備情形,依審查程序送交委員審查,審查會就業者提送文件資料逐一審查,審查程序嚴謹,秉持科學實證、專業及保護公眾健康之最高目標,公告訂定處理期限為6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6個月。
擴大室內外公共禁菸場所 未滿20歲禁止吸菸
菸害防制法修法已將禁菸年齡從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另外,修法重點之一為擴大室內外公共禁菸場所,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區隔之吸菸室外,不得吸菸,包括場所負責人應遵守禁菸場所相關規定,避免受罰。
修法後中央與地方加強違法產品廣告、販賣等監測、稽查、嚴格執法,截至2023年8月30日止,合計監測或稽查13,784家件次,疑似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數計2,413件(電子煙2,096件、加熱菸182件、使用電子煙或加熱菸106件、其他29件),目前已完成行政程序並開立處分書共計237件,裁罰金額計新臺幣(以下同)1,647萬元整。主要違法態樣為違反第15條第1項,也就是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第15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第16條第1項,未滿20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第18條第1項,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第18條第2項,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