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室內外公共禁菸場所 未滿20歲禁止吸菸
菸害防制法修法已將禁菸年齡從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另外,修法重點之一為擴大室內外公共禁菸場所,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區隔之吸菸室外,不得吸菸,包括場所負責人應遵守禁菸場所相關規定,避免受罰。
修法後中央與地方加強違法產品廣告、販賣等監測、稽查、嚴格執法,截至2023年8月30日止,合計監測或稽查13,784家件次,疑似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數計2,413件(電子煙2,096件、加熱菸182件、使用電子煙或加熱菸106件、其他29件),目前已完成行政程序並開立處分書共計237件,裁罰金額計新臺幣(以下同)1,647萬元整。主要違法態樣為違反第15條第1項,也就是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第15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第16條第1項,未滿20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第18條第1項,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第18條第2項,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